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5號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作為指導我國碳市場運行管理的法律依據,《條例》的出臺被普遍認為在碳市場發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如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所說:“開啟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治新局面。”
政策效應初步顯現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近年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穩步推進。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地啟動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2017年12月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交易。
據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介紹,上線交易以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整體平穩,年均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約51億噸,占全國總排放量的比例超過40%。截至2023年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效應初步顯現。
與此同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板日益明顯。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說,此前我國還沒有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文件執行。
這一點也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所證實。竺效列舉了兩個相關部門規章,一是2014年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二是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這些立法位階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滿足規范交易活動、保障數據質量、懲處違法行為等實際需要,急需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此外,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因此,如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所說,制定《條例》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
防范懲處數據造假
排放數據真實是碳排放權交易正常進行和發揮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全面準確真實的碳排放數據不僅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擴容、增加市場活力的基礎,也是影響當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減排成效的關鍵要素。”徐華清說。
據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介紹,在防范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方面,《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強化重點排放單位主體責任。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并保存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
二是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例如,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明確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檢查者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四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在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中弄虛作假的,規定了罰款、責令停產整治、取消相關資質、禁止從事相應業務等嚴格的處罰,并建立信用記錄制度。“相較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行政處罰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數據質量。”徐華清說。
在徐華清看來,《條例》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參與方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管、嚴查、嚴罰并形成有效震懾,確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為構建高水平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機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提供堅強法律支撐。
明確交易核心要素
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是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從六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二是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三是重點排放單位確定;四是碳排放配額分配;五是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觀察到,《條例》明確了交易核心要素,在堅持碳市場作為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總體定位的基礎上逐步提升市場活力。
例如,《條例》界定了碳市場交易產品的現貨屬性,明確了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主體,確立了以協議轉讓和單向競價為主的交易方式。“《條例》確立的現貨交易方式,既符合現階段碳市場相關主體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需求,也是適應碳現貨市場特點的重要選擇。”賴曉明說。
“可以預見,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國碳市場將迎來創新發展的巨大機遇,交易規則將更為完整清晰,交易主體將更為廣泛多元,交易產品將更為豐富多樣,交易方式將更為靈活便捷,風險控制將更為全面有效,信息披露將更為公開透明,市場運行將更有活力。”賴曉明說。
《條例》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要真正落地落實,離不開配套規章、辦法、標準等更為具體、操作性更強的規定作支撐。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說,要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規定,并完善監管基礎設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專業性、技術性強,要有效實施監管,基礎設施的支撐非常關鍵。其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對于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動態監管,提升監管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有關方面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統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管理平臺建設,提升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監管合力。
[來源:中國環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