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印發實施。
《辦法》指出,2014年-2017年,廣東將對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及佛山市順德區考核PM10年均濃度改善情況,對廣州等15個市(區)考核PM2.5年均濃度改善情況;在2017年的終期考核中,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一票否決”。
根據今年2月發布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確定的空氣改善目標,與2012年相比,到2017年,廣州、佛山(含順德區)、東莞PM2.5年均濃度要下降20%,深圳、中山、江門、肇慶市要下降15%;珠海、惠州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區以外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要達到國家標準要求,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6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
除PM2.5外還將考核10項指標
《辦法》規定,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大類,以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為核心。
國務院辦公廳今年4月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中指出,珠三角區域9個城市要把PM2.5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作為考核指標。與上述要求相比,廣東省自加壓力,在珠三角區域9個城市之外,再增加河源、茂名、汕尾、陽江、湛江及順德區6個市(區)將PM2.5作為考核指標。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方面,《辦法》列出了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高污染燃料工業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子指標。
據了解,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別計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
不合格地區將被約談
《辦法》規定,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中,2014年-2016年連續3年年度考核均為優秀的,或提前且大幅超額完成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或2014年-2017年空氣質量穩定達到空氣質量新國標一級標準的,終期考核可評為優秀。
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地區,以及連續發生大面積嚴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均不得評為優秀。
據了解,上述考核結果將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優秀的地區將得到更大的支持力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將適當扣減資金支持。
此外,對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區,由廣東省環保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部門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這一地區提出整改意見,并暫停下年度這一地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評審批。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區,由廣東省政府領導約談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并在兩年內暫停這一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評審批,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取消國家授予這一地區的環境保護相關榮譽稱號。
對考核中發現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地區,將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來源: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