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慶祝抗戰勝利70周年慶典活動,給首都北京帶來了令人難忘的“閱兵藍”,空氣污染防治又一次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焦點。而就在閱兵儀式前一周,歷經三審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氣法》從之前的七章66條擴展為八章129條,不僅在法條數量上幾近翻一倍,內容上也基本對現行法條做出了較為全面的修改。新法的一大突破在于,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從上一版的二級條款,升級與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共同組成獨立章節。新《大氣法》的第二章,從實施主體,規劃的制定過程,以及評估考核等方面,對我國的城市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
空氣質量達標管理不僅僅是編制規劃,而是一種將環保要求前置的環境管理模式。空氣質量達標管理作為空氣質量管理的核心機制,已在歐美實施多年。英國、美國等國家經過倫敦煙霧事件、洛杉磯煙霧事件之后,都是通過立法手段(美國《清潔空氣法》;英國《環境法》),建立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機制,實現了空氣質量改善與經濟發展的“雙贏”局面。本次新《大氣法》的修訂,將空氣質量限期達標的內容作為了一個專章,大大提高了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在立法層面的重要性,有利于我國全面建立系統的空氣質量的達標管理機制。
完整的達標管理模式要求:地方政府作為責任主體,以空氣質量達標為目標,應用科學手段開展城市空氣質量管理,設計并評估空氣質量改善措施,以實現持續達標的一個管理模式。空氣質量達標管理使得空氣質量達標成為一個真正意義的限制性指標,對城市的能源發展、交通發展、產業發展做出前置性約束,從而實現地方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本次《大氣法》修訂期間,中國清潔空氣聯盟組織有關國際國內專家,通過多種渠道向環保部、國務院和全國人大提供了國際上建立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機制的相關經驗介紹與建議,并就《大氣法》修訂重點關注的達標規劃、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等關鍵問題組織開展專業技術的研討,力求為法案的修訂提供有益的支撐。在聯盟于2015年2月發布的《大氣法修訂建議匯編》報告中,建議新《大氣法》的修訂應考慮對城市開展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提出明確的要求;確保足夠的人員和資金支持開展達標管理;對城市的交通、能源等規劃應確保不影響空氣質量達標;以及呼吁出臺空氣質量達標管理配套法規與技術文件。
除了對《大氣法》的修訂提出“系統構建 ‘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機制’”的建議,《大氣法修訂建議匯編》還提出了其他共十條核心建議,以及七個建議專篇和三篇來自地方環保局、NGO以及國際專家的建議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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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關于新大氣法修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該法于1987年頒布,并根據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本次新《大氣法》的修訂歷經三審,《大氣法》前兩次修訂時間分別間隔8年和5年,而從第二次修訂到現在已經有13年的時間。